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714号
原告:卢兵。
委托代理人:卢天龙。
被告:杜树阳。
被告:胡跃平。
第三人:杜为泗。
第三人:赵园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兵与被告杜树阳、胡跃平、第三人杜为泗、赵园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卢兵负担。
审 判 员 吴霞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郭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