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00373号原告李桂娥。被告陕西亿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莲湖区大庆路248号劳动村小区7号楼11805室。法定代表人韩建敏,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桂娥与被告陕西亿润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莲民二初字第539号民事裁定,原告李桂娥不服该裁定,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民二终字第02289号民事裁定,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莲民二初字第539号民事裁定,指令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本院通过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调,给原告李桂娥分别办理了省、市医保卡,并要求被告亿润公司将多收取的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用384元退还给原告李桂娥,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收取相关费用,原告李桂娥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李桂娥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桂娥承担。
审判长 千哲玲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李 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