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374号原告张艳,女,汉族,1974年1月5日,延安市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董军,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延安市人,初中文化,报社退休职工,现住延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与被告董军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艳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张艳承担50元。
审 判 长 常 勇
代理
审判员 孙 玮
人民陪审员 贺继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董 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