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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1374号

原告张艳与被告董军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张艳,董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374号原告张艳,女,汉族,1974年1月5日,延安市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董军,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延安市人,初中文化,报社退休职工,现住延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与被告董军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艳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张艳承担50元。

审 判 长 常 勇

代理

审判员 孙 玮

人民陪审员 贺继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董 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