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成民初字第1550号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赵守卫。
被告:刘某。
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守卫、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典礼系男到女家,××××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2月23日生一女孩。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比较倔、自大、目中无人,谁的话也不听,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顾。婚后被告在外打工期间没有给家里拿过钱。去年,他在外包工地赔了钱,家里还替他还了6000元。今年过年后,我不想让他出去打工,他非得出去打工。我和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胡搅蛮缠,认为自己是对的。我认为我和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被告的行为已伤透我的心。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希望。为此诉至贵院,原告请求: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由我自行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婚生女孩由我抚养,把我这几年挣得钱给我,我做买卖赔的钱一人一半。原告高某提交结婚证一份。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高某和刘某于2007年农历10月24日经东岗村燕子介绍相识并定亲。××××年××月××日举行典礼男到女家,××××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农历2月23日生一女孩,现随高某生活。2012年农历1月9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相识,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一女孩。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高某要求离婚,但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鉴于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和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华杰
审 判 员 韩振峰
人民陪审员 郭炳旭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潘磊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