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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塘民初字第935号

莫吉元与郑育林、郑育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莫吉元,郑育林,郑育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塘民初字第935号原告莫吉元。被告郑育林。被告郑育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吉元与被告郑育林、郑育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吉元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莫吉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吉元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萍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学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