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塘民初字第935号原告莫吉元。被告郑育林。被告郑育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吉元与被告郑育林、郑育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吉元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莫吉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吉元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萍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学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