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24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盐店街7号。法定代表人荆建民,局长。被执行人西安宇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北大街22号韩国城4楼。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宇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2012)碑执字第01248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注销,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碑行执字第0004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 判 长 费建国
审 判 员 曹 坤
代理
审判员 温 凯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