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5月14日。被告郭某某,女,生于1978年6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某某分娩尚不足一年,经本院向原告王某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肖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