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晓亮。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金耀。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杭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兰冠。
上诉人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2)嘉平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2年1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省地质矿产���程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费志民
审 判 员 杨海荣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