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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辖终字第181号

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与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杭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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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晓亮。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金耀。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杭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兰冠。

上诉人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2)嘉平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2年1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省地质矿产���程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费志民

审 判 员  杨海荣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