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广大巷2号楼2-1号。
法定代表人:王素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恒学,男,192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春德,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市调压器厂钳工。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恒学、张春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恒学、张春德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双方当事人并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02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治峰
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柳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