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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27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恒学、张春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恒学,张春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广大巷2号楼2-1号。

法定代表人:王素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恒学,男,192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春德,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市调压器厂钳工。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恒学、张春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恒学、张春德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双方当事人并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02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治峰

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柳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