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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商初字第2000号

刘杰与宋锡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杰,宋锡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2000号原告刘杰。委托代理人周建深、林晓洁。被告宋锡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宋锡远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杰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 陪 审员 蔡永林人民 陪 审员 戈金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应 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