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2000号原告刘杰。委托代理人周建深、林晓洁。被告宋锡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宋锡远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杰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 陪 审员 蔡永林人民 陪 审员 戈金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应 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