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1020号原告甘玲玲,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左军,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玲玲与被告左军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甘玲玲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玲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黄琳
代理
审判员 林娜
代理
审判员 赵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