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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一初字第01020号

甘玲玲与左军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当事人
甘玲玲,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1020号原告甘玲玲,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左军,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玲玲与被告左军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甘玲玲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玲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黄琳

代理

审判员  林娜

代理

审判员  赵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