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1226号原告吴永明,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宗炯,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无业。被告程鹏贤,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陕西永昌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吴永明与被告程鹏贤、陕西永昌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明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永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由原告吴永明负担55元。
审判员 寇永利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月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