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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商终字第1282号

周志武与郎勤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志武,郎勤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1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武。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郎勤鹏。

委托代理人:郑红莉。

上诉人周志武为与被上诉人郎勤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志武于2012年1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志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志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周志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应 倩

审 判 员  张淑英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梁昊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