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1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武。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郎勤鹏。
委托代理人:郑红莉。
上诉人周志武为与被上诉人郎勤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志武于2012年1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志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志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周志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应 倩
审 判 员 张淑英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梁昊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