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986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惠某。申请执行人罗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9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惠某偿还彩礼钱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惠某基本生活尚无法保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被执行人的情况,并同意待被执行人惠某有履行能力时再执行。故致申请执行人罗某申请的8000元未能受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执字第009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真实有效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正
代理
审判员 吴 波
代理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邱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