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608号
原告(反诉被告):董相仕,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军科,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云峰,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发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西安,男,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路西段5号。
法定代表人:刘西安,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良亮,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董相仕诉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董相仕、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均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董相仕、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董相仕、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判长 谢 虹
审判员 蒲晖
代理
审判员尹旭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