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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608号

原告董相仕与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相仕,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608号

原告(反诉被告):董相仕,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军科,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云峰,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发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西安,男,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路西段5号。

法定代表人:刘西安,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良亮,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董相仕诉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董相仕、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均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董相仕、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董相仕、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判长 谢        虹

审判员 蒲晖

代理

审判员尹旭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