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658号原告庄尚亮。委托代理人叶丽娟。委托代理人廖陈笑。被告吴洪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尚亮与被告吴洪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庄尚亮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小甫
审 判 员 陈高明
人民陪审员 贾惠青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郑欢欢 更多数据:
庄尚亮与吴洪贵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658号原告庄尚亮。委托代理人叶丽娟。委托代理人廖陈笑。被告吴洪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尚亮与被告吴洪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庄尚亮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小甫
审 判 员 陈高明
人民陪审员 贾惠青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郑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