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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36号

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与林坚彬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知民1136doc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05-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林坚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36号

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文,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焕鹏,男,汉族。

被告:林坚彬,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坚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坚彬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 方

人民陪审员  张莉萍

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志翔司徒晓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