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961号
原告:张红彬。
被告:杨列一。
被告:杭州顺春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列一。
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
负责人:吴伟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彬诉被告杨列一、杭州顺春福科技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彬于2012年11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张红彬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杨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