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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281号

安某某与魏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某某,魏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准许撤销,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白志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