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准许撤销,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白志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