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温永行审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招贤。委托代理人陈瓯鹏、潘善育。被执行人郑贤星。被执行人郑晓聪。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5月9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65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送达两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郑贤星、郑晓聪于2012年6月9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149114元。2012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俩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65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永人口计征字(2012)第065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审 判 长 陈群雾
审 判 员 刘良海
代理
审判员 胡朝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璐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