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117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明,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妇联工作部律师。被告李某。被告李某。被告李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李某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成根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月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