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佘某某。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10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修理费31148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羁押于吴起看守所,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准允退出,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卜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