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667号
原告:张爱荣,女,193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西玲,女,无业,住西安市仁厚庄小区*号楼****号。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路**号。
法定代表人:杜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爱荣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西玲,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建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爱荣诉称,其于2008年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按照该协议,被告安置其位于本市碑林区“星币传说”小区西区3号楼2楼14号房屋。其接受被告安置的房屋后,发现该房存在掉块、墙砖外露,入户门和主卧室门东西倾斜,卫生间上下水管断裂等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为了尽早入住,多次花钱找人维修,但因墙体存在有塑料袋及生石灰等杂物存留等质量问题,装修完工后再次出现墙面掉块等现象,其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为此不得不在外过渡。其多次找被告,被告至今未予维修。请求被告维修“星币传说”小区西区3号楼2楼14号的房屋墙壁,被告赔偿其因延迟交付上述房屋等原因产生的超期过渡费62370元,被告承担其因维修上述房屋而产生的房屋出租收益损失、多次维修造成的材料浪费损失及其误工费损失、其因租房产生的房租支出等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辩称,其安置原告的位于本市碑林区“星币传说”小区西区3号楼2楼14号房屋如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其愿意承担维修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并愿意给予原告7000至8000元的补偿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爱荣于2008年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按照该协议,被告安置原告位于本市碑林区“星币传说”小区西区3号楼2楼14号房屋。其接受被告安置的房屋后,发现该房存在掉块、墙砖外露等质量问题。原告对墙面进行过几次维修不能达到正常使用的状态。原告起诉后,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对“星币传说”小区西区3号楼2楼14号房屋墙壁质量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该院出具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陕信(2012)质鉴字第69号《鉴定报告》,认为该房屋墙体抹灰层多处出现空鼓、抹灰层出现爆点,电源预留洞未利用,洞内杂物未进行处理,该房屋业主对墙面进行过几次维修,房屋墙面存在的质量问题属于施工工艺及施工质量控制不到位所致。该房屋的修复费用估算为6956元。建议:将空鼓墙面面层铲除,清理墙面后重新恢复处理;客厅北墙及东墙上预留洞内的杂物清理后,用水泥砂浆填充,重新恢复面层处理;考虑到房间色差问题,建议室内墙面统一批腻子挂刷乳胶漆。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屋分配证明书》、《房屋租赁合同》、照片、维修票据、陕信(2012)质鉴字第69号《鉴定报告》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原、被告订立《拆迁安置协议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有效合同。按照双方《拆迁安置协议书》,被告应当安置原告质量合格的房屋,但被告安置原告的房屋经过鉴定存在墙面质量问题,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故被告负有修复房屋并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综上,原告请求被告维修“星币传说”小区西区3号楼2楼14号的房屋墙壁,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多次维修造成的材料浪费损失及其误工费损失、其因租房支付房租等经济损失一节,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同意给予原告7000至8000元的补偿金,足以弥补上述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其因维修上述房屋而产生的房屋出租损失非直接损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延迟交付上述房屋产生的超期过渡费62370元,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依法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对原告张爱荣“星币传说”小区西区3号楼2楼14号的房屋墙壁进行维修(维修方法:将空鼓墙面面层铲除,清理墙面后重新恢复处理。客厅北墙及东墙上预留洞内的杂物清理后,用水泥砂浆填充,重新恢复面层处理。室内墙面统一批腻子挂刷乳胶漆),若未维修,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则赔偿原告张爱荣维修费6956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赔偿原告张爱荣多次维修造成的材料浪费损失及其误工费损失、因租房支付房租等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爱荣要求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赔偿其因房屋出租损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759元、鉴定费9000元,由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利群
审判员 张晓洁
审判员 吴云举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列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