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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505号

原告马涛诉被告宝鸡市悍翱商贸有限公司、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505号原告马涛,男。被告宝鸡市悍翱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孙宇,任公司经理。被告张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涛诉被告宝鸡市悍翱商贸有限公司、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朱建文

审判员  韩 菲

审判员  贾丽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陆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