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505号原告马涛,男。被告宝鸡市悍翱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孙宇,任公司经理。被告张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涛诉被告宝鸡市悍翱商贸有限公司、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朱建文
审判员 韩 菲
审判员 贾丽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陆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