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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神法执字第00601号

白占田与王鹏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占田,王鹏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神法执字第00601号申请执行人白占田,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王鹏程,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白占田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8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货款3214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及申请执行费380元。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鹏程分两次给付申请人白占田32145元,申请执行费380元由被执行人王鹏程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折小军

审 判 员  李保利助理

审判员  徐 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