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神法执字第00601号申请执行人白占田,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王鹏程,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白占田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8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货款3214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及申请执行费380元。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鹏程分两次给付申请人白占田32145元,申请执行费380元由被执行人王鹏程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折小军
审 判 员 李保利助理
审判员 徐 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