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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三初字第00964号

原告杨缠民诉被告蔡明远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缠民;蔡明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964号原告杨缠民,男,汉族,1961年7月5日出生。被告蔡明远,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卫国,陕西环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缠民诉被告蔡明远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缠民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缠民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王永桓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