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964号原告杨缠民,男,汉族,1961年7月5日出生。被告蔡明远,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卫国,陕西环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缠民诉被告蔡明远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缠民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缠民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王永桓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