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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北执字第24号

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陈思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陈思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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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北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陈思宇,男,1979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在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陈思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北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思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思宇于2008年1月5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陈思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思宇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西锁

审判员  郭永革

审判员  李 松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