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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湖知初字第91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顾建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顾建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湖知初字第9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建建,个体工商户,系湖州吴兴鼎虹娱乐城经营者,经营地址湖州市新天地商城5楼D、E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顾建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建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建建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顾建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沈国祥

代理

审判员  朱 莹

人民陪审员  费 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