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582号
原告:黄凤英。
被告:徐新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英与被告徐新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黄凤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 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路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