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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2582号

黄凤英与徐新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凤英,徐新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582号

原告:黄凤英。

被告:徐新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英与被告徐新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黄凤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 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路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