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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1555号

龚燕敏与徐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燕敏,徐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555号

原告:龚燕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金祥。

被告:徐冶。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燕敏与被告徐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燕敏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龚燕敏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燕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龚燕敏负担。

审判员  傅志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马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