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555号
原告:龚燕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金祥。
被告:徐冶。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燕敏与被告徐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燕敏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龚燕敏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燕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龚燕敏负担。
审判员 傅志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马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