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407号原告葛水凤。被告滕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水凤诉被告滕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水凤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水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水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葛水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郎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