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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407号

葛水凤与滕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水凤,滕爱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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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407号原告葛水凤。被告滕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水凤诉被告滕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水凤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水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水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葛水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郎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