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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鸡民初字第504号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鸡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献平,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原告张某减半负担557元。

审 判 长  范慧新

审 判 员  常 静

代理

审判员  韩 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牛怀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