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鸡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献平,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原告张某减半负担557元。
审 判 长 范慧新
审 判 员 常 静
代理
审判员 韩 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牛怀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