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张涵忠。被告刘文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涵忠与被告刘文格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涵忠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涵忠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涵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张涵忠负担。
审 判 员 陈高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代
书记员 郑欢欢 微信公众号“”
张涵忠与刘文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张涵忠。被告刘文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涵忠与被告刘文格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涵忠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涵忠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涵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张涵忠负担。
审 判 员 陈高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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