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义民初字第2794号

张涵忠与刘文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涵忠,刘文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张涵忠。被告刘文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涵忠与被告刘文格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涵忠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涵忠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涵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张涵忠负担。

审 判 员 陈高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代

书记员 郑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