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安汉执字第00051号

陈光霞与刘次刚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字第00051号申请人陈光霞,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住安康市花园乡。被执行人刘次刚,男,1977年8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住安康市花园乡。本院受理陈光霞申请执行刘次刚交通事故一案。2011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

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光霞各项经济损失11391元。

二、承担执行费900元。2012年3月22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经济损失6000元。2012年11月6日,被执行人再次给付6730元,现(2000)安刑初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陈光霞的经济损失履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0)安刑初字第202号判决书判决的第二项所确定的赔偿陈光霞经济损失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小成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涂必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毛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