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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泉执行字第414号

董南平与刘原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南平,刘原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泉执行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董南平,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500196406102512,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金屿路313号。被执行人刘原玉,男,1956年5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K579965(1),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桥南社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泉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原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刘原玉的银行存款8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刘原玉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继红

审 判 员  李志军

代理

审判员  林尔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曾晓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