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泉执行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董南平,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500196406102512,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金屿路313号。被执行人刘原玉,男,1956年5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K579965(1),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桥南社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泉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原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刘原玉的银行存款8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刘原玉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继红
审 判 员 李志军
代理
审判员 林尔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曾晓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