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1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何小明。被告陈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陆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