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永民,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诉被告钱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栗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林
代理
审判员 张苗源
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