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衢商终字第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世林。
委托代理人:章丽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成雄。
委托代理人:叶卫东。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标。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谢世林与被上诉人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金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谢世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世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慧芳
代理
审判员 何小丽
代理
审判员 祝伟荣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