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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衢商终字第377号

谢世林与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金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世林,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金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衢商终字第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世林。

委托代理人:章丽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成雄。

委托代理人:叶卫东。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标。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谢世林与被上诉人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金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谢世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世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慧芳

代理

审判员  何小丽

代理

审判员  祝伟荣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