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1212号原告杨某某,女,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某某,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女。被告冯某甲,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长子。被告冯某乙,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次子。被告冯某丙,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薛元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