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滑刑初字第47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姑表兄弟,2012年8月2日刘某某和他人一起因琐事曾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后张某某报警。2012年8月27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来到张某某家中质问此事,张某某母亲刘某甲、父亲张某甲上前阻拦,并要求刘某某从其家中出去,刘某某拒不出去并将刘某甲、张某甲打伤,还将张某某家中沙发上的一个垫子点燃。后张某某报警,滑县公安局民警赶到将刘某某带走。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甲、刘某甲伤情均构成轻微伤。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已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甲、刘某甲10000元调解解决。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张某某、刘某甲、张某甲陈述,证人孟某某证言,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伤情照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其推出而拒不推出,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慧彩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