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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磐民初字第268号

傅永信与袁煌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傅永信,袁煌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磐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傅永信。被告袁煌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永信诉被告袁煌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永信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袁煌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永信撤回对被告袁煌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傅永信担。

审 判 员 马荣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陈菊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