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磐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傅永信。被告袁煌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永信诉被告袁煌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永信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袁煌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永信撤回对被告袁煌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傅永信担。
审 判 员 马荣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陈菊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