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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曲执字第171号

张田顺与韩文素、吕永森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田顺,韩文素,吕永森,牛建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曲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张田顺,农民。被执行人韩文素,农民。被执行人吕永森,农民,系韩文素之子。被执行人牛建良,农民。本院依据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4)曲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0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韩文素、牛建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牛建良已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了法律义务。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4)曲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吕永森的法定代理人韩文素承担法律责任,现吕永森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吕永森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永森存款178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田秀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