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863号原告李仲福,男,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昆龙、严纪伟,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长油矿管理局南泥湾钻采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临镇富家湾村。法定代表人高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延新,陕西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仲福诉被告延长油矿管理局南泥湾钻采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仲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仲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仲福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李仲福承担150元。
审 判 长 赵士芳
审 判 员 黑振燕
人民陪审员 崔亚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