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曲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孙爱奎。申请执行人刘焕芬。被执行人杨立龙,农民。被执行人杨明勋,农民,系杨立龙之父。被执行人石玉坡,农民。被执行人石四水,农民,系石玉坡之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保刑三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于199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杨立龙等四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杨立龙等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立龙存款296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田秀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