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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钱民初字第982号

施祥娟、施兴祥与翁水芬、翁国仁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施祥娟,施兴祥,翁水芬,翁国仁,翁国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钱民初字第982号

原告:施祥娟。

原告:施兴祥。

被告:翁水芬。

被告:翁国仁。

被告:翁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祥娟、施兴祥诉被告翁水芬、翁国仁、翁国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祥娟、施兴祥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 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代

书 记员 高颖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