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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1405号

原告刘美红诉被告李璐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贾凤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