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贾凤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