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170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牛正旭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郭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王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170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牛正旭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郭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