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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民初字第01705号

王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170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牛正旭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郭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