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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1342号

郭友梅与被执行人贾纯懿、贾纯山、贾纯吾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友梅,贾纯懿,贾纯山,贾纯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342号

申请执行人:郭友梅,女,192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贾纯懿,女,194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童鞋厂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贾纯山,男,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包装机械厂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贾纯吾,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丝绸一厂退休职工。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郭友梅与被执行人贾纯懿、贾纯山、贾纯吾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    宏    枝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代理

审判员张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