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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一初字第1206号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1206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庆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韩小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