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1206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庆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韩小凤 微信公众号“”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1206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庆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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