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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2274号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静,李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2274号原告张静,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东代固乡邵村672号。被告李祥,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魏县东代固乡西代固村。本院在审理张静诉李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文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肖 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