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2274号原告张静,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东代固乡邵村672号。被告李祥,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魏县东代固乡西代固村。本院在审理张静诉李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文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肖 耿 更多数据: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2274号原告张静,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东代固乡邵村672号。被告李祥,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魏县东代固乡西代固村。本院在审理张静诉李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文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肖 耿 更多数据: